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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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取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10/20
截止日期
2026/10/29 17:00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標案分類
勞
勞務類8671-建築服務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540,000 元
廠商資格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及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公司登記營業項目需具備「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需具「I101061 工程技術顧問業」)□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依法登記之開業消防設備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廠商納稅之證明:(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他:廠商具有技術服務之相關證明,投標廠商之資格應符合下列之一,並檢具證明文件如下:■ 消防設備師事務所:(1)「消防設備師證書」(2)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3)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事務所:(1)於有效期間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2)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或「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3)「建築師公會會員證」(115年度)■技師事務所:(1)於有效期間內之「技師執業執照」。(2)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或「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3)「技師公會會員證」(115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需具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115年度)(3)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所雇人員應具備並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或「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等相關證明文件:A.屬消防設備師者,應檢附「消防設備師證書」及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B.屬具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之建築師者,應檢附於有效期間內之「建築師開業證書」、「暫行執業證書」或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C.屬具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之技師者,應檢附於有效期間內之「技師執業執照、「暫行執業證書」或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D.屬受雇人員具前開資格及證書者,則應另行檢附「受雇人員在職證明文件」(例如: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等)■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營業項目需具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1)「消防設備師證書」(2)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3)於有效期間內之「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證」(4)屬受雇人員具前開資格及證書者,則應另行檢附「受雇人員在職證明文件」(例如: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等)■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需出具曾完成【IG541藥劑自動滅火系統及排氣設備】之承做或設計監造等類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契約書或出貨單或發票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佐證資料等,並應登載廠商名稱或廠商地址或其他足以證明之資訊以供查驗)。其他:1.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2.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管制藥品製藥工廠陳姿妍,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轉分機1036,電子郵件:cats1203@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其他內容
底
訂有底價
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勞務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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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臺北市
2026/11/16 17:00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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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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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17:00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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