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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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類別
招
公開招標
機關名稱
標案案號
公告序號
01
公告日期
2026/10/14
截止日期
2026/10/29 16:00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標案分類
勞
勞務類94-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7,560,000 元
廠商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1)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亦得單獨投標;採共同投標者,共同投標家數上限為5家,應檢附中文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附件F),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2)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C)(採共同投標者應分別檢附各成員文件)。(3)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電子領標憑據,檢附方式詳如本須知第81點。(4)應至少具備2家(含)以上合法且符合本案廢棄物之處理廠商,詳投標須知第六十七條(一)「資格標(封)」文件內容第5點規定。
附加說明
1.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現以塑膠袋堆疊貯存於該局核准之區域暫存。清除地點為安康廠區: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管理單位第一工廠聯絡人:安康廠區:黎先生02-22156789分機194採購單位聯絡人:安康廠區:丁先生02-22156789分機219清除處理方式詳附件A、附件I及附件J2.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B)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3.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事業廢棄物廢紙混合物(D-0699)委託清除處理資格標(封)』及『事業廢棄物廢紙混合物(D-0699)委託清除處理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5.廠商應檢附下列任一「具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2)「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縣(市)環保局轄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經濟部輔導設置之處理機構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4)「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本廠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同意進廠或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影本。(5)「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資源回收(焚化)廠之廢棄物代處理契約或證明文件影本」。(6)「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應至少具備2家(含)以上合法且符合本案廢棄物之處理廠商,並檢附上述資格文件,供本廠審查。上述文件由主管本廠核發者應依規定辦理,證明文件所示之許可清除及處理種類應包括廢棄物代碼D-0699。依本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本案廢棄物之處理方式為焚化處理。6.本項事業廢棄物事業年產量預估約200公噸,履約期間約2年,總產量預估約400公噸。依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相關規定,招標完成後採分批通知清運並由本廠派員隨車會同監毀,請廠商自行準備清除工具及清運車輛,收集頻率原則上為每2至3週1批,每批約10公噸,於接獲本廠通知次日起算7個工作天內到廠清除。7.廠商未於期限內完成該批次清除,將依本案契約第13條遲延履約,採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段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按逾期日數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8.本案清運作業須配合本廠辦理監毀作業,並由本廠派員隨車會同辦理。廢棄物於清運當日,由本廠派員隨車前往處理廠,俟廢棄物進廠後,再由本廠政風室、品保科、會計室等相關單位擇派1人會同監督,當日眼同該批廢棄物倒入焚化爐貯坑,以完成監毀程序。 9.廠商應事先確認處理場所於清運當日,具備收受之能力,不得因處理場臨時未開放、收受量額滿、設備故障無法完成監毀程序。10.廠商將廢棄物載離本廠後,運輸保管及處理責任均由廠商負責。如遇焚化爐歲修、故障或其他因素,致該批廢棄物無法當日完成監毀程序,投標廠商當日應自行負責將該批廢棄物原車運回本廠指定地點暫存,所衍生全數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外,並扣除該批次價金新台幣5,000元/次作為罰金(同批次運回得累計),另不得任意卸置、暫存或移往其他未經本廠同意之場所。處理廠因臨時故障、停止收受原因無法完成監毀程序時,廠商不得以此免除履約責任,應於當日將該批廢棄物運回本廠指定地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至翌日(如:車輛故障、交通事故、調度困難等)。11.如有未完成監毀程序,或其他未依本契約辦理之情形,可歸責於投標廠商,本廠得依契約規定視為違約,該批清運作業不予查驗。12.為使投標廠商充分瞭解本案實際作業環境、廢棄物貯存情形、清運方式、監毀作業及進廠焚化要求,投標廠商於公開招標期間應自行派員至本廠辦理現場勘查。
其他內容
底
訂有底價
參與此標案時可能的合作夥伴
沒有相關合作夥伴資料
機關在相同採購類別(勞務類)等標期內招標公告
沒有其他招標公告資料